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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价格调改方案

1998-12-0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一、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近年来,一些地区农村电价偏高,加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负担,有的地区甚至为减少开销有电不用。据介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城市和农村实行两种体制,农村供电由农民自建自管,实行独立核算,且农村低压电网落后,不但送电损耗和变电损耗过高,而且各项管理开支较大,加之,农村电费收缴混乱,部分乡镇政府、村委会在国家批准的电价之外,层层加价集资,“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现象普遍,偷漏电短收的电费均向农户平摊。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实行改革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此项改革措施要求,通过统一城乡电网统一城乡电价;以改造电网降低农村电量损耗;加之取消各部门不合理收费。改革中要求分步实施,二至三年到位。因此,据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称,分摊后的结果,城市居民的用电负担不会涨太高。

二、整顿药品价格秩序

1996年以来,国家计委先后颁布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将药品价格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由此,国家计委也对列入政府定价的国产、进口药品进行了全面审价,仅国产药品一项的销售价格就平均降纸了15%左右,降价总额约40亿元左右。

由于现有的药品批发企业过多,在药品供销中,为了推销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竞相提高药品的折扣率,其结果是追逐到有限的医院中推销,药品市场的竞争也逐渐演变为折扣率的竞争。为此,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药品价格秩序,以制止药品经销中的高额折扣,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同时适当放宽科技含量高的药品利润率限制。

其措施有,一是及时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二是坚决实行药品顺加作价;三是控制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费用;四是规范药品价格折扣行为,限定药品销售企业给予购货方不超过药品价格5%的折扣,并要求将折扣在销售发票中注明;五是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对于规范药品折扣后医疗机构减少的收入,可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适当扩大县城和农村的药品批零差率适当弥补;六是加强对药品价格折扣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超过规定折扣率的非法药品差价收入,全部收缴财政。而且,通知中还提高了部分科技含量高的药品利润率。

另外,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从根本上解决药品购销秩序混乱,要从生产、流通、医院体制上进行全面改革。适当减少供过于求的普通药品的生产,促进企业联合兼并,降低生产成本;改革药品流通体制,减少医药批发企业,鼓励其兼并和联合,全面实行代理制和配送制,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并实行医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减少医疗单位对药品销售收入的依赖。

三、调低食糖指导价格

目前,我国国内食糖市场总量供大于求,粮食等农作物价格持续下跌、糖料价格相应降低,制糖企业生产成本下降。而之前由于糖价偏高,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大量使用化学甜味剂,不利于制糖业的发展。为此,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公布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食糖指导价格的通知》,调低了食糖指导价格。

调整后的食糖指导价格为,一级甘蔗白砂糖产地含税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3700元,一级甜菜白砂糖产地含税中准出厂价格为3900元,制糖企业可以在10%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指导价格的下限,与当前市场实际价格大体接近,比1995年发布的指导价格分别低850元和950元。

另外,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解决制糖工业效益下滑问题,还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如适当控制糖料、食糖生产的发展,鼓励制糖企业的联合兼并;严格限制合成甜味剂的生产和使用,促进食糖消费;控制食糖进口。

四、制止低价倾销

近年来,我国很多工业品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因此,在一些工业品市场上出现了企业相互降价竞争的局面,尤其是在家用电器、烧碱等行业,有的企业把价格降到不提折扣,不还银行贷款,只能补偿车间成本的水平,而这种恶性降价,也迫使同业跟随,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既不利于促进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也不利于国家税收。

为此,国家计委与国家经贸委共同颁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制止低价倾销的综合性法规,该规定于11月25日起正式实施。

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低价倾销工业品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判定标准。根据此规定,属不正当价格行为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经营者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造成市场秩序混乱。《规定》列举了低价倾销的八种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在价格上低于成本销售,采取折扣、补贴、馈赠等让利方式低于成本销售,以好充次、降档销售。

《规定》还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行业平均生产成本;企业之间相互监督,受损害的企业有权向物价部门举报;如经调查,被举报者的销售价格不仅低于公布的行业平均成本,并且低于其个别生产成本,即判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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